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分配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84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 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 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 次發給。

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 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 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 畢後,不再扣減。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 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