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82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 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 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 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