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8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 ,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 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 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 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 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