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78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 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 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