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76條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 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 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