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6條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