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撫卹要件及原因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53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 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 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 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教職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 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主管機關應 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 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以致死亡之審認,前項審查小組於審查個案時,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 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