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撫卹要件及原因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52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 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