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種類及要件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6條
教職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學校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 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 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 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薪額,由退休金支給 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免除職務、解聘或不續聘。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權利之法定事由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