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種類及要件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2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

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 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 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學校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