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種類及要件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21條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 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前條第一 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二月一日。

二、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為八月一日。

研究人員、新制助教、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屆 齡退休者,其退休生效日期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