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休種類及要件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19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