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11條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 支及運用情形。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 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