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附則 (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100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 例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