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 106 年 11 月 06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 ,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大專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其與現職性質相近之 認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