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9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 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 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況及需求,於前四項 所定範圍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