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8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 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 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