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6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 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 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