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 而另發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