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