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20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 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