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8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 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 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 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 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