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5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