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4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 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 、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