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9條
教師認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涉訟輔助者,教師得以書面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向服務學校及幼兒園 申請為其延聘律師或核發其逕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服務學校及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 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 不得逾一個月。
服務學校及幼兒園依第一項申請同意為該教師延聘律師,應依前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