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其人 選應先徵得該教師之同意。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學校及幼兒園未依前項規定為該教師延聘律師,或教師不同意服務學校及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律師之人選,得由該教師自行延聘 ,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學校及幼兒園申請核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