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4條
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 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時,教師服從 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 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