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教師,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 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 學校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