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3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 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 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在各學校及幼兒園預算內支應;預算不敷支應時, 公立學校依預算法之相關規定報請專案核發,私立學校及幼兒園由學校及 幼兒園專案核發。

第一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請求權時效,私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依民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