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2條
各學校及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 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 組成員。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