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教師於遷調、介聘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 務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涉訟輔助。

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停辦時,由遷調、介聘後之服務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涉 訟輔助;離職後無任職於公立學校及幼兒園者,由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比照學校及幼兒園規定辦理。但原服務學校及幼兒園為 私立者,不適用之。

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承受辦理涉訟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