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9條
兼任教師之請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請假日數核算,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得分次 申請;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曆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聘約未達全學年者依比例計算,未達一曆日以一曆日計。

二、安胎休養: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 ;請假期間之應授課時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娩假、流產假:日數比照專任教師核給,依曆給假,並應一次請畢。

四、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五、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放假日計給。

六、婚假、產前假、陪產假、事假及家庭照顧假、病假、喪假,依排定課 表之平均每週授課時數,除以四十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八小時,不足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申請得以時計。

兼任教師於授課期間依前項規定請假者,學校應發給鐘點費,並支應補課 、代課鐘點費。但病假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以事假抵銷,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合計超過前項規定時數者,不發給鐘點費。

第一項規定之假別外,其餘假別及請假相關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