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 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 教師者,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 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並應敘明理由以書面為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