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 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軍警校院依本法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