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12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