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8 日)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 )學校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學校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 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