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8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機關(構)學校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學校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 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 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部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