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8 日)
第15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將任內 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