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8 日)
第11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 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 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