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 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 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 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一、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選 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研究,期滿後欲延長。

二、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 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三、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四、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前項第四款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 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職務 者為限。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 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