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3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