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1條
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