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105 年 08 月 26 日)
第10條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 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運動教練申請留職停薪,由服務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 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