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103 年 09 月 10 日)
第9條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 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本部並得作為各類 補助款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