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103 年 09 月 10 日)
第4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建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蒐 集各級學校、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不適任教育 人員資料,並提供查詢。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 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

第一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 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