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辦法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
(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自主投資運用選擇,應訂定自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
(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專屬平台建立、教職員風險屬性評估、教育訓練、
投資標的組合型態、數目、轉換及管理事項。
第一項實施計畫,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儲金監理會)
審議通過,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