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仍無具相關專業資格之足
額專業輔導人員應徵,或經公開甄選二次以上未足額錄取者,該年度得經
公開甄選聘用具第二條相關專業應考資格者擔任之。
前項人員經年度績效評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
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學校主管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聘用二年以上未具第二條相關專業資格之
專業輔導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前得繼續聘用,並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不受前條第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
依前三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經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或由學校主管
機關統籌,於同一學校主管機關及所轄公立學校內調動時,得不受前條第
一項公開甄選程序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