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4條
公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經公開甄選程序甄選後,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

依前項規定聘用之專業輔導人員,不受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 意事項第一點聘用員額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規定之限制。

私立學校應以私法契約進用專業輔導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