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學生輔導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七項及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聘用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 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 員、專任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專業輔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