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106 年 08 月 22 日)
第11條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 效評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評核。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